地基調查規範
地基調查規範
摘要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二節(第 64~66-1 條)規定建築基地的地基調查要求,包含調查方式、探勘點數量、調查深度及特殊地質條件的額外調查。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必須進行地下探勘。
核心內容
適用條件(第 64 條)
建築基地應依據建築物規劃及設計辦理地基調查,調查方式包含:資料蒐集、現地踏勘、地下探勘(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等)。
強制地下探勘條件:
- 五層以上建築物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四層以下但建築面積 600 m² 以上者
可引用鄰地資料條件:
- 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
- 基礎開挖深度 5m 以內
- 有鄰地既有可靠探勘資料
探勘點規定(第 65 條)
| 條件 | 探勘點數量 |
|---|---|
| 基地面積每 600 m² 或基礎涵蓋面積每 300 m² | 至少 1 點 |
| 超過 6,000 m²(基地)或 3,000 m²(基礎)部分 | 視地形與複雜性決定 |
| 同一基地最低要求 | 不得少於 2 點 |
| 兩處探查結果明顯差異時 | 應增設調查點 |
特殊地質條件(第 64 條第 5 項)
需增加調查內容的情形:
- 砂土層有液化之虞 → 辦理液化潛能分析
- 坡地基地 → 辦理穩定性調查
- 谷地堆積地形 → 調查地下水文、土石流影響
- 特殊地質構造區 → 辦理特殊地層條件調查
地質敏感區規定(第 66-1 條)
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者,除地基調查外,應依地質法第 8 條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相關連結 (Cross-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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