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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申報淨值

營造業申報淨值

摘要

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7 條,營造業應於每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間向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核心內容

法規依據(認定辦法第 7 條)

營造業應於每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 間檢附以下文件,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申報項目 所需文件
淨值 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
承攬總額 承攬工程手冊

淨值認定規則

情形 淨值認定方式
一般營造業 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所載金額
前一期申報期間前設立且尚未申報營所稅 以登記資本額為淨值
當期申報期間後始設立 以登記資本額為淨值

實務要點

  • 申報期間:每年 6/1 ~ 7/31,逾期可能影響承攬資格
  • 淨值影響:直接決定可承攬工程造價的上限
  • 與業績註記的關聯:淨值 + 業績是營造業升等的兩大要件

相關連結 (Cross-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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