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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業績註記

營造業業績註記

摘要

依營造業法第 42 條,營造業承攬工程開工時應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竣工後送主管機關註記。業績註記是營造業升等的關鍵依據,完工總價依公共工程與私人工程分別認定。

核心內容

法規依據

營造業法第 42 條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竣工證件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營造業法第 56 條(罰則)

違反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業處分。5 年內受警告 3 次者,予以停業處分;5 年內停業期間累計滿 3 年者,廢止許可。

業績採計規則(施行細則第 14 條)

營造業升等業績以承攬工程手冊記載之完工總價為準:

工程類型 完工總價認定方式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依完工驗收證明書之驗收結算總價
私人營繕工程 定作人與承造人共同具名之完工結算金額,不得超過使用執照工程造價之 3 倍
未申請雜項執照之私人土木工程 以請款統一發票合計

私人工程另需檢附:各期統一發票、無變更承造人切結書、使用執照影本、工程契約等。完工總價可包含定作人供應材料金額(需出具證明)。

實務要點

  • 時間點:開工時登記,竣工後送註記
  • 升等關鍵:完工總價直接影響營造業等級
  • 風險提醒:未依規定註記可能導致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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