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撒水頭周圍的設計淨尺寸
消防法: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47 條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建築技術規則:
第56條 撒水頭裝置位置與結構體之關係,應依左列規定:
四、撒水頭四週,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淨空間。
經討論後,決定以灑水頭四周保持六十公分為原則。
參考資料:
建築技術規則 http://laws.mywoo.com/4/17/1018/12.html
消防法令 https://law.nfa.gov.tw/GNFA/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5059&NO=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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